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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
日期:2018-03-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年来,我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数量有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人民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后,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案件的简便、快结等特征进行诉讼欺诈,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第三人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本文笔者拟对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进行整理,并对各制度间的衔接与联系进行简要分析。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简述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一般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文中探讨的第三人,不仅包括了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还包括案件审结后,在执行程序中,认为与被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或者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的案外人。

    (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

    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从本条可以看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两种方式,即当事人申请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在实践中,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原告起诉时直接列举利害关系为第三人,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的方式参加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本条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实质上赋予了第三人启动诉讼程序的主体资格和权利,第三人成为诉讼的适格原告,可以提出撤销或改变他人之间已经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具有补救措施的特殊救济程序。

    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从本条法律条文上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属于申诉权范畴,是案外人在执行中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该项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用以解决权利被生效裁判所侵害的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是案外人在无法提起新的诉讼来主张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时采取的补救方式。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有学者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归纳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程序终结前,执行程序当事人之外的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法院提出异议的诉讼,一般理解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诉讼,是独立于原审案件的诉讼。

    二、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权益保障制度的选择路径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优先适用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赋予第三人参与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的机会,第三人参与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中,就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诉讼标的或者争议焦点提出自身的主张并提供证据加以支持。该制度有利于统一地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以及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是对第三人程序保障最直接的方式。相较于第三人权益保障的其他诉后制度而言,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能通过参与程序来让判决的既判力及于他们,能最大限度节省司法资源,因此,在第三人权益保障方面优先适用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但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须借助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告知等诉讼程序,从而赋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机会及享有诉讼地位与权能。在实践中,由于案件原、被告双方的故意隐瞒以及法院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导致第三人未能参与到原审案件的承办中,故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同时,也在诉后的权利救济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单向互排适用

    第三人在有效期内提起撤销之诉后,未能提供担保,原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并未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形下,第三人若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则可能发生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选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终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案外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若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单向选择申请再审,不能提起撤销之诉,而若案外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撤销之诉后,则相互排斥,不能再申请再审。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执行异议之诉平行适用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适用的选择上较为清晰,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看,案外人不服法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而作出的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选择并无交集,以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为依据,平行适用。

    三、结语

    由于民事诉讼既判力的扩张、诉讼欺诈行为的日益增多,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占据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位置,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的建立,正是从程序上保障着我国的司法公正,让涉案的当事人享有最大限度的救济途径。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责编:江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