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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左翼极端自由主义
日期:2018-10-25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京)2016年第3期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是自由主义。在自由主义内部,有两种基本的分配正义观,一种是罗尔斯的平等理论,另外一种是诺奇克的资格理论。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建立在两种权利的基础之上,一种是自我所有权,另外一种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一些政治哲学家赞同资格理论,但是他们只接受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不承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这些政治哲学家的观点通常被称为“左翼极端自由主义”①,而诺奇克则被认为属于右翼极端自由主义。

    “左翼”与“右翼”区分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平等。对于“右翼”,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如果平等与其发生冲突,那么它必须给自由让路。对于“左翼”,自由和平等都是最重要的价值,正义的制度必须体现出两者。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右翼极端自由主义是反平等主义的,而左翼极端自由主义是平等主义的。从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的观点看,一种合理的分配正义观必须体现出自由与平等的和解。也就是说,他们试图用平等主义来矫正诺奇克式的资格理论。

    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与诺奇克的分歧具体地表现在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上。诺奇克坚持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的合法性,只要这种私人占有符合他提出的限制条款。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认为诺奇克式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是不合法的,因为它剥夺了其他人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上,他们内部存在很大争议。大体上左翼极端自由主义有三种主要观点:(1)起点平等的资格理论,主张我们应该平等地分配自然资源;(2)福利平等的资格理论,要求我们按照公平原则来分配自然资源;(3)马克思主义的资格理论,主张我们应该对自然资源实行共同所有。

    一、起点平等

    在某些资格理论家看来,在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原则:(1)所有人对整个自然资源拥有共同的所有权;(2)每个人都有拥有自然资源总量中一份的权利,而这份自然资源与其他所有人的份额是一样的;(3)任何人对任何自然资源都没有任何权利,从而每个人都有资格使用他想使用的任何东西。这三种不同的原则也被称为格劳秀斯式的、洛克式的和普芬道夫式的。②第一种原则(格劳秀斯式的)主张对自然资源的公有,从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私人占有和所有权。第二种原则(洛克式的)允许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和所有权,但是为这种所有权规定了一个限制条款。第三种原则(普芬道夫式的)承认对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和利用,但是不承认任何排他性的所有权。

    普芬道夫式的原则实质上意味着“先来先得”。对于无主的自然物,谁是第一个占有者,谁就可以随意使用它。这依据的是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即任何人都有权利使用任何自然资源,或者说,任何人对任何东西都没有排他性的权利。但是,从资格理论的观点看,这种普芬道夫式的原则有两个缺点。首先,任何人对任何东西都没有排他性的权利,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一个人起码应该拥有自我所有权。其次,“先来先得”的原则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第一个人占有了某块土地,其他人就没有可使用的了。

    对于左翼极端自由主义来说,诺奇克对于自然资源的态度与“先来先得”原则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他为这个原则规定了一个限制条款:对无主物的占有不应该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③诺奇克主张,如果一个人对某种自然资源的占有满足了这个限制条款,那么他对所占有的东西就拥有了所有权。诺奇克的限制条款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实质上表达了这样一种规定,即受这种私人占有所影响的人有权利享有某种水平的福利底线。比如说,如果你占有并且获得了某个无主自然物的所有权,而我没有,那么我就会因此有资格享有某种水平的福利。另一方面,这个限制条款意味着,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必须带来某种帕累托改善。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帕累托改善不是要求这种私人占有必须使所有相关者的处境都变得更好了,而是要求它不应使任何一个相关者的处境变坏。

    但是,在一些左翼资格理论家看来,这个规定了帕累托改善的限制条款是有问题的,从而这种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是站不住脚的。诺奇克的限制条款的确表明,这种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要比没有任何私人占有更好,因为它起码使占有者的处境变得更好了,而又没有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更坏。但是,诺奇克没有证明,满足这种限制条款的私人占有是帕累托最佳的,即它比任何其他的选择都更好。比如说,第一个先来者占有了某块土地,但是如果第二个人能够提供一种帕累托最佳,能够使所有相关者的福利都得到提高,那么为什么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属于第二个人?这里存在更深一层的含义:对于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来说,限制的关键不在于福利,而在于权利。⑤也就是说,限制某个人占有某个自然物的东西,不是其他人的福利水平,而是其他人的福利权利。对于这些左翼资格理论家来说,这种福利权利就是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就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而言,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某个自然物(如一块土地)被某个人占有了,那么其他人就得不到了。这种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对其他人构成了一种损害:他们失去了对这个自然物的权利,而他们本来对此是有权利的。某种水平的福利不能抵消这种损失,而且福利本身也不能成为支持私人占有的理由。从平等主义者的观点看,每个人对于自然资源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诺奇克式的右翼极端自由主义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表现为资格理论。资格理论既是一种权利理论,也是一种历史理论。资格理论是一种权利理论,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资格理论建立在广义的权利理论上面,而这种权利理论是极端自由主义的核心。另一方面,说某个人对其收入或财产是有资格的,这意味着他对它们是有权利的。资格理论也是一种历史理论,这是指资格是历史性的,即一个人对其收入或财富是不是有资格的,这与他过去所做的事情相关。资格的历史性构成了一个权利的链条,一个人对某种财产(如房产)的权利依赖于对某种先在东西(如建筑材料或者购房款)的权利。如果我们沿着这条权利之链追溯下去,那么最终就会达到两种原始的权利:一种是自我所有权,另外一种是对自然资源的权利。

    所有的资格理论家都承认自我所有权,分歧在于如何对待自然资源。以诺奇克为代表的右翼资格理论家主张自然资源的自由占有,只要这种私人占有能够满足他提出的限制条款。而一些左翼资格理论家则认为,诺奇克式的私人占有是不合法的,因为每个人对自然资源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从而都应该得到一份平等的资源。为了对比诺奇克的限制条款,他们把这种对待自然资源的原则称为洛克式的。⑥因为洛克为无主自然物的占有规定了这样的限制条款:“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⑦

    从平等主义者的观点看,每个人对于自然资源都有权利得到平等的一份,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这种自然资源的平等分配如何能够实现。把自然资源分成平等的一份,我们会面临很多困难,其中特别是两种“认识论”的困难。按照某些资格理论家的说法,这两种困难是我们难以确定“除数”和“被除数”。⑧所谓“除数”是指权利持有人,它起码包括地球上现有的人们以及未来世代的人们。把未来的人排除于外是没有道理的。由于未来世代的人们是无限的,所以我们没法确定权利持有者的数目。而且,即使我们知道“除数”是什么,我们还面临另外一个更困难的问题,即“被除数”是什么。所谓“被除数”是指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分性,我们没有办法把它们分成平等的一份,无论“除数”是多少。另外,自然资源是异质的,或者说它们的性质是各种各样的,把这些异质的资源分成平等的一份,这是难以做到的。平等地分配自然资源意味着把这两个困难合二为一:每个权利持有者得到异质资源的平等一份。显然这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

    如果自然资源的平等分配面临这些巨大的困难,那么资格理论家如何来解决?一种可能的方式是按照自然资源的市场价值来分配。这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它能够用单一的金钱价值来衡量各种性质的资源。而且,用金钱来代表资源,这对所有不同性质的资源都是公平的。但是,在一些资格理论家看来,用市场价值来作为各种异质资源的共同标准,这对于原始的自然资源是有困难的。因为在把某种自然资源拿到市场之前,这种资源的所有权的清晰界定是一个前提条件。反过来说,在分配原始自然资源的时候,这种以市场价值来进行衡量的条件还不可能具备。⑨即使这些困难都能够克服,可以用市场价值来评估所有的自然资源,人们还会面临一个无法克服的困难——“除数”问题。把未来的人们排除于自然资源的平等分配之外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即使我们知道自然资源的市场价值,但是我们也不知道其权利持有者的确切人数,从而我们也没有办法平等地分配资源。这意味着,作为衡量异质资源的共同标准,市场价值是不合适的。

    如果市场价值是不合适的,那么什么东西是合适的?一些资格理论家提出,自然资源的租金是一个合适的衡量标准,而这里所谓的“租金”是指由自然资源的利用所产生的净收入。⑩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一份平等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每个人都有资格得到自然资源价值的平等一份,这意味着把自然资源的租金平等地支付给每个权利持有者。这种支付可以是一次性的,即在每个人成年后成为权利持有者时获得一笔总的支付。这种支付也可以是周期性的,在其一生期间不断地得到单笔支付。从这些资格理论家的观点看,如果这样,那么自然资源的平等分配就实现了。

    让我们对上面讨论的资格理论总结一下。这种左翼资格理论有两个支点。一个是自我所有权,这是从诺奇克那里接受的。另外一个支点是自然资源的平等份额,这是从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到自然资源价值的平等权利推论出来的,而后者的代表是资源的租金。如果说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试图用平等主义来矫正诺奇克式的右翼极端自由主义,那么这种矫正就体现为自然资源的平等分配。这样,我们上面讨论的这种资格理论就拥有了两种东西,即自我所有权和自然资源价值的平等份额,而这意味着每个人在生活中拥有了“社会的和经济的平等起点”(11)。

    二、福利平等

    起点平等的资格理论试图使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平等的出发点,任何人都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抢跑”,因此这种资格理论看起来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但是,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即使人们同时从出发点起跑,还是有一些人会落在后面。同样,起点平等的资格理论使每个人都对自然资源拥有了平等的份额,但是由于人们之间在天赋方面存在的差异,有些人比其他人需要更多的资源(如残障者),有些人比其他人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如天赋更高者),这样即使人们的起点是平等的,但最终还是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也就是说,从平等主义者的观点看,起点平等还不够平等。因此,一些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提出了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

    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也是从批评诺奇克开始的。我们说过,所有的极端自由主义者(既包括右翼也包括左翼)都对诺奇克所说的“自我所有权”拥有一种承诺。按照一些福利主义资格理论家的分析,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包括两种权利:首先是控制和利用自己身心的权利,这种权利禁止其他人伤害他的人身以及强制性地把他的人身用作工具;其次是对收入的权利,这种收入或者是产生于自己的身心,或者来自于与其他人的自愿交换。(12)前者是严格意义上的自我所有权,而后者是从前者产生出来的。也就是说,从我的东西中生出来的东西也是我的。

    对于平等主义者来说,他们只承认严格意义上的自我所有权,并且只是在人身自由的意义上承认这种所有权,即人身不能受到侵犯,不能把人身或者其中的一部分用作为其他人服务的手段,比如说,不能强迫人们把他们的器官(眼睛或肾脏)捐献给其他人。但是,平等主义者不承认第二种权利,不认为人们对自己的收入拥有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此,平等主义者主张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以帮助那些处境更差的人们。相反,诺奇克式的右翼极端自由主义者认为,我的劳动是我的,从而我的劳动所生产的东西也是我的,如果政府为了再分配而征税,那么“对劳动所得征税等于是强迫劳动”(13)。如果人们对劳动产生的收入的权利与对自我的所有权是一样的,那么诺奇克关于为再分配而征税的抱怨就是正确的。

    问题在于,对收入的权利与对人身的权利是一样的吗?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劳动的性质以及收入的来源做一些分析。首先,我们可以把劳动分为需要使用自然资源的与不需要使用自然资源的,如农业劳动需要自然资源(土地和水),而文体劳动(如演唱和舞蹈)则不需要自然资源。其次,我们还可以把劳动分为交易的与非交易的,比如说,如果农业劳动所收获的玉米是卖给了别人,那么它是交易的,如果玉米是给自己用的,则是非交易的。(14)用于交易的劳动产品包含有交易成本,并且需要国家来强制契约的履行,这些支出通常会以税收的方式来征集。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使用自然资源。如果一种劳动(及其收入)不使用自然资源,那么诺奇克反对为再分配而征税,这是有理由的。起码从福利主义资格理论家的观点看是这样的。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劳动(及其收入)都必须使用自然资源。比如说,对于从古至今在人类生活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的农业劳动,使用土地是必然的。如果农民的劳动必须使用土地资源,那么国家是否有权利为了再分配而对他们征税?从资格理论家的观点看,这取决于农民对所耕种的土地是否拥有所有权,是否拥有完全的财产权。对于诺奇克式的资格理论,如果一个人对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符合他的“获取原则”或“转让原则”,那么他对于这种自然资源就拥有财产权。但是对于平等主义者,这种对自然资源的占有以及所有权都是有问题的,即使它们满足了诺奇克的限制条款。

    这样我们就回到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福利主义资格理论家对诺奇克为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所规定的限制条款感到不满,为此,他们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义限制条款:“你可以获取先前无主的自然资源,只要你留下足够的东西,以使其他人能够获取同样好的份额的无主自然资源。”(15)这个限制条款显然是洛克式的。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家认为,这种限制条款是合理的和公平的,因为一个人按照这个条款获取了某种无主的自然资源,这不会使其他任何人处于不利地位,而这里的不利是指其他人所得到的自然资源没有那么多了或者没有那么好了。与此相比,诺奇克的限制条款则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允许在获取自然资源方面“先来先得”,从而使先来的某些人占有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

    在这个洛克式的平等主义限制条款中,关键的句子是“同样好的份额的无主自然资源”,而在这个关键的句子中,关键词是“同样好的份额”。对于这个关键词,不同的平等主义者会有不同的理解,而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家把它理解为“福利的平等”。在对此做了福利主义的理解之后,这种限制条款所表达的意思是这样的:某个人的份额同其他人相比是同样好的,当且仅当后者能够以与前者相同的程度使自己的处境变得更好,而这里的“更好”是按照福利的增加来衡量的。“相同的程度”可以被解释为“福利增加的份额是相同的”,也可以被解释为“福利达到的绝对水平是相同的”。(16)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家主张,自然资源的正义分配是应该使所有人都得到平等的福利。

    “福利平等”与“起点平等”的区别是什么?区别在于,由于人们是不同的,在身心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所以即使他们拥有相同的自然资源,所达到的福利水平也是不同的。比如说,残障者要达到同强健者同样的福利水平,他们通常需要更多的资源。这意味着,按照福利主义来理解的平等主义限制条款,残障者比普通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自然资源,以补偿他们的能力缺陷。因此,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家主张,社会中那些状况更差的人们应该得到足够多的自然资源,以致“这些自然资源能产生出稳定的、充足的、终身的持续收入,而这些收入来自于这些资源的投资、租金或出售”(17)。依靠这些更多的自然资源,天赋较差者能够有机会达到同其他人一样的福利水平。

    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显然是平等主义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试图帮助那些处境更差者,以使他们能够达到同其他人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它作为左翼极端自由主义明显区别于诺奇克式的右翼极端自由主义。但是,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作为一种平等主义如何区别于其他的平等主义(比如说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有两点区别:首先,这种资格理论承认自我所有权的概念,而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则不会承认;其次,这种资格理论的焦点是强调状况更差者(如残障者)应该得到比其他人更多的自然资源,而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没有把焦点放在自然资源上面。对于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福利权。基于这种平等的福利权,残障者有权利得到一份足够的自然资源,以使他们能够有机会达到与其他人相同的福利水平。与此不同,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关注的是收入的再分配,即国家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行富人帮助穷人。从资格理论的观点看,这种再分配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之所以主张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而非收入的再分配,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种嫌疑——侵犯人们的财产权。

    问题在于,状况较差者所应得到的更大份额的自然资源从哪里来?在当代社会中,有价值的自然资源几乎都有主了,无主的自然资源几乎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满足福利主义资格理论的限制条款,使状况更差者得到更大份额的资源,那么只有实行自然资源的再分配。如果可供再分配的自然资源是有主的,那么这种再分配就会侵犯这些权利持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这样,那么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家所面临的困难比罗尔斯式平等主义更为严重:这不仅是收入的再分配,而且是资产的再分配,即把处境更好者所拥有的一部分自然资源转移给处境更差者。从诺奇克式极端自由主义的观点看,这会比罗尔斯的平等主义更为严重地侵犯人们的财产权。

    三、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

    平等主义者对待诺奇克式极端自由主义的态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左翼自由主义,另外一派是左翼极端自由主义。作为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最著名的代表,柯亨对这两派的理论回应都有理由感到不满。

    柯亨对左翼自由主义感到不满的地方是自我所有权问题。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否认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观念,认为自然天赋是人们的共同资产,从而主张由国家进行强制性的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柯亨基于马克思的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归根结底在于剥削,而剥削产生于对生产资料(自然资源)的不公平占有,因此,揭露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根本就不需要否认自我所有权的观念。(18)但是,我们应该指出,柯亨不是赞同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是一个自明的真理,而是认为这个观念具有不可反驳的清晰性,而且它与马克思主义也是相容的。

    柯亨对左翼极端自由主义感到不满的地方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正如我们上面所讨论的那样,这些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或者主张起点平等的观点,对所有自然资源进行平等的分配,或者主张福利平等的观点,在自然资源的分配中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如残障者)给予额外的补偿。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在上述左翼资格理论中,虽然自然资源得到了平等或公平的分配,但是由于人们之间在利用资源的能力方面存在差异,经过一段时期以后,还会出现占有自然资源的不平等,从而出现一部分人雇佣另外一部分人,即出现马克思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剥削。(19)也就是说,这些自然资源的平等分配或公平分配导向的是资本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

    由于在基本立场上的不同,所以与其他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相比,柯亨的资格理论在两方面都表现出不同,一个方面是他对诺奇克的批评,另外一个方面是他自己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张。

    诺奇克对自然资源之私人占有的态度基于洛克的观点,而洛克为这种占有规定了一个限制条款,即只有给其他人留下了“足够的和同样好的”,对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才是被允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足够的和同样好的”。诺奇克的解释是“不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从而形成了诺奇克式的限制条款:只要不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坏,对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就是允许的。在柯亨看来,一方面,诺奇克的限制条款比洛克的更弱,对自然资源之私人占有的约束过于宽松了;另一方面,即使诺奇克的限制条款得到了满足,人们也有可能比他们本来可能有的处境更差。

    如果柯亨既反对诺奇克式右翼资格理论家对待自然资源的“先来先得”原则,也反对其他左翼资格理论家的平等分配或公平分配,那么他如何处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柯亨提出了明显带有马克思主义色彩的主张: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

    为了更好地理解柯亨的观点,我们需要弄清他在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上的真正关切是什么。从平等主义者的观点看,关于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诺奇克式资格理论的问题在于它的“先来先得”,并且这种自然资源的不平等还会造成其他的不平等,因此,他们提出了自然资源的平等分配或公平分配。从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看,诺奇克式自然资源的“先来先得”与其他左翼资格理论的平等分配或公平分配本质上是一样的,即它们都属于资源的私人占有。柯亨认为,即使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在开始时是平等的甚至是公平的(对残障者给予了补偿),但是,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这种平等或公平注定会被打破,自然资源的流通和交易会导致新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是不同的,这种能力的差异会产生出更大的和更多的不平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柯亨认为,如果实行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那么我们就会解决这些问题,就会确保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拥有平等的优势,并且这种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与个人的自我所有也是相容的。柯亨所说的“共同所有”(joint ownership)与“公有”(common ownership)是不同的。在洛克之前的英国,土地是公有的,每个人都可以利用它们,只要没有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在土地实行公有制的场合,任何人对任何土地都没有个人的所有权。与此不同,在柯亨所说的“共同所有”的场合,土地是属于所有人的,而每个人对土地都拥有相应的权利。(20)在这种所有制下,如何使用土地取决于所有人的共同决定,而任何一个人对此都拥有否决权。

    为了说明共同所有的性质,柯亨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一个由两个人构成的社会里,一个人天赋更高,被称为强健者,另外一个人天赋很差,被称为羸弱者。(21)他们每个人既是他们自身的所有者,又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共同所有者。强健者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东西,羸弱者不能通过劳动来养活自己,但他们都是理性的、自利的和互不关切的人。(22)现在如果我们假设他们所拥有的自然资源能够维持两者的生存,那么他们之间就会达成一个协议,而这个协议规定,羸弱者同意强健者利用他们共同所有的自然资源,而强健者同意羸弱者有权利得到产品的一部分。这里的关键在于,从事生产的是强健者而非羸弱者,但是这并不能使前者获得额外的回报,因为后者拥有使用土地的否决权。柯亨用这个例子试图表明,在实行自然资源之共同所有权的地方,即使每个人都拥有自我所有权,但是天赋较高者也不会得到额外的回报,不会产生出优势的不平等。

    柯亨的核心观点是,自我所有权(自由)与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平等)是相容的,而后者有利于防止产生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为天赋较差者提供了使用资源的否决权,而这种否决权能够确保天赋较差者获得平等的地位和利益。但是,柯亨的观点面临这样一种反驳:“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与“自我所有”是不相容的。如果我在没有别人同意的情况下做不了任何事情,那么如何能够说我拥有自我所有权?在柯亨的例子中,强健者和羸弱者不仅共同拥有自然资源,而且也实际上共同拥有彼此。这意味着,如果实行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那么人的自我所有权就是形式的。

    那么柯亨如何来回答这种反驳?他的思路是:如果能够证明诺奇克所捍卫的自我所有权是形式的,那么这不仅反驳了诺奇克,而且也证明平等与自由是相容的。柯亨认为,在诺奇克那里,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在他所举的例子里是强健者与羸弱者的关系,两者是一样的。诺奇克认为,虽然一个工人只能在挨饿和为资本家工作之间选择,但是这并不表明这个工人没有自由选择。(23)在柯亨看来,如果这个工人在不得不为了生存而出卖劳动力时拥有诺奇克所说的自我所有权,那么强健者在不得不为了羸弱者同意他使用土地而给予其回报时也拥有一样的自我所有权。起码从柯亨的观点看,强健者所拥有的自我所有权不少于这个工人的自我所有权。(24)

    如果强健者与诺奇克的工人的自我所有权是一样的,那么这种自我所有权是什么性质的?有两种可能:(1)自我所有权是形式的;(2)自我所有权是实质的。柯亨认为,如果(1)是正确的答案,即自我所有权是形式的,那么这意味着平等(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与自由(自我所有)是相容的,而且也意味着诺奇克主义者不能基于自由来反对平等。如果(2)是正确的答案,即自我所有权是实质的,那么这意味着诺奇克式的资格理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没有为自我所有权提供所必需的物质条件。(25)对于柯亨来说,无论是哪一种答案是正确的,诺奇克的资格理论都会陷入麻烦。

    问题在于,柯亨的观点是策略性的,是出于与诺奇克式右翼极端自由主义进行论战的目的。如果考虑理论本身的可欲性和可行性,柯亨的观点就很难立得住脚了。在一个现代国家中,要实行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其中任何一个人对资源的使用都拥有否决权,这既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可行的。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如何使用自然资源的问题上,人们之间经常存在分歧。比如说,为了满足人们的用水需要,这个地区的大多数人都同意在某个地方修建一个水库,而只有一个人表示反对。如果这个异议者拥有否决权,从而他一个人就能够推翻其他所有人的决定,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这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在关于如何使用自然资源存在分歧的场合,如果赋予任何一个人都拥有否决权,那么这会导致任何一个决定都无法做出。这种否决权会使任何人在任何事情上都成为潜在的“钉子户”,只要他对某件事情不满意,他就有可能动用否决权。

    让我们把上面的讨论总结一下。左翼极端自由主义产生于对诺奇克的不满,对右翼极端自由主义的不满。虽然左翼极端自由主义者接受了诺奇克对权利和自由的强调,但是他们试图用平等主义来改造他的资格理论。直言之,他们想达成自由与平等的和解。这个目的达到了吗?对于我们所讨论的三个派别来说,这个目的似乎都没有达到。起点平等的资格理论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它把自由与平等的和解理解得太简单了,以为平等地分配自然资源就能达到这一目的;另一方面,起点平等还不够平等,因为从平等的起点还会产生出不平等的结果。福利主义的资格理论既想矫正起点平等的问题,又想避免罗尔斯式平等主义的再分配,为此它主张自然资源的再分配,其中包括对不利者给予额外的补偿。但是,这种自然资源的再分配会比罗尔斯式的收入再分配更为严重地侵犯人们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它会导致更严重的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从柯亨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看,要想达成自由与平等的真正和解,我们就必须把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改造为共同所有,以确保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势。但是,由于这种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实际上赋予了任何人在任何涉及资源的事情上都拥有否决权,所以这种主张既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可行的。

    ①Peter Vallentyne,"Volume Introduction",in Equality and Justice Volume 6:Desert and Entitlement,edited by Peter Vallentyne,Routledge,2003,p.xiv.

    ②Hillel Steiner,"Capitalism,Justice and Equal Starts",in Equal Opportunity,edited by Ellen Frankel Paul,Fred D.Miller,Jeffrey Paul,and John Ahrens,Basil Blackwell,1987,p.59.

    ③[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页。

    ④Hillel Steiner,"Capitalism,Justice and Equal Stats",p.55.

    ⑤Ibid.,pp.56-57.

    ⑥Hillel Steiner,"Capitalism,Justice and Equal Starts",p.64.

    ⑦[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9页。

    ⑧Hillel Steiner,"Capitalism,Justice and Equal Starts",p.65.

    ⑨Ibid.,p.66.

    ⑩Ibid.,pp.68-69.

    (11)Hillel Steiner,"Capitalism,Justice and Equal Starts" p.69.

    (12)Michael Otsuka,"Self-Ownership and Equality:A Lockean Reconcili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27,1998.

    (13)[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02页。

    (14)Michael Otsuka,"Self-Ownership and Equality:A Lockean Reconcili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27,1998.

    (15)Michael Otsuka,"Self-Ownership and Equality:A Lockean Reconciliati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27,1998.

    (16)Ibid.

    (17)Ibid.

    (18)G.A.Cohen,"Self-Ownership,World-Ownership,and Equality",in Justice and Equality Here and Now,Frank Lucash ed.,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6,p.115.

    (19)Ibid.p.116.

    (20)G.A.Cohen,"Self-Ownership,World-Ownership,and Equality",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3,1986.

    (21)G.A.Cohen,"Self-Ownership,World-Ownership,and Equality:Part Ⅱ",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3,1986.

    (22)这个关于人的心理假定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心理假定是一样的,两者都是为了有利于人们之间达成互利的协议。

    (23)[美]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315页。

    (24)G.A.Cohen,"Self-Ownership,World-Ownership,and Equality:Part Ⅱ",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3,1986.

    (25)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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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范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