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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的传播与接受
日期:2018-10-25     来源:《江海学刊》(南京)2016年第20162期

    正如英国学者大卫·麦克里兰所说,“意识形态”是“整个社会科学中最难把握的概念”①。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多次在其著作中提及和使用这一概念,但他们从未对此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给后人对此概念的理解留下了发挥的空间,也给不同语境下理解这一概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意识形态”在中文语境中被认识、理解和运用就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本文将“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的传播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早期阶段、新中国阶段和新时期以来,并试图厘清这一概念在三个阶段传播过程中的表述和理解,从而进一步解析这一概念在传播过程中因翻译和理解上出现的失真,区分相关概念的混淆,纠正历史遗留的误解,从而为我们准确地认识、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提供借鉴。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的早期传播与接受:1919-1949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ideologie)最初是伴随唯物史观在中国的传播而被引入的。1919年,留日学者陈溥贤在翻译日本学者河上肇的《マルクスの社会主義の理論体系》一书(陈溥贤当时使用“源泉”的笔名,把此书翻译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时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上经济的构造。这就是社会真正的基础了。在这基础之上。再构造法制上政治上的建筑物。适应社会的意识形态”②。这样,陈溥贤就成为第一个明确使用中文“意识形态”一词的人。随后,李大钊在《新青年》上发表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也节译了这段,“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的构造——法制上及政治上所依以成立的,一定的社会的意识形态所适应的真实基础”③。随后,大部分学者基本上都沿用了陈溥贤的这一用法,即参照日译法,将德语“Bewuβtseinformen”译为中文“意识形态”一词。而对照相应的MEGA2中收录的德文原文为:“Die Gesamtheit dieser bildet die Struktur der Gesellschaft,die reale Basis,worauf sich ein juristischer und politischer Ueberbau erhebt,und welcher bestimmte gesellschaftliche Bewuβtseinformen entsprechen …… den juristischen,politischen,,künstlerischen oder philodsophischen,kurz ideologischen Formen。”④对照后我们发现,这一经由日语转译过来的中文“意识形态”一词,并不是马克思本人所使用的“ideologie”(现代中文一般译为“意识形态”)一词,而是指“Bewuβtseinformen”(今天直译为“意识形式”)。

    马克思真正的意识形态概念是使用“观念(形态)”的术语来指称的。同样是1919年在陈溥贤参照河上肇的日译本所翻译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中,把“ideologie”译成了“观念(上的形态)”,即“那些法制上政治上艺术上以及哲学上的形态,简单说来,就是观念上的形态”⑤。随后,这一译法被李大钊等人的同类译述所沿用,如李大钊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也有这样的译文,“法制上,政治上,宗教上,艺术上,哲学上的形态,简单说,就是观念上的形态”⑥。从陈溥贤和李大钊等人的“观念”表述法和1930年李初梨在《怎样地建设革命文学》一文中的“观念体”表述法以及艾思奇和毛泽东使用“观念形态”概念⑦等表征来看,这一时期的论者主要是在“观念(形态)”的名义下来讨论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

    当然,20世纪上半叶,除了沿用河上肇版的译法外,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还有其他表述和译法,如“理想”(见1920年陈望道根据德文本翻译的《共产党宣言》)、“精神的革命”(见李达1921年翻译的《唯物史观解说》)、“社会思想”(见瞿秋白1923年的《郑译〈灰色马〉序》)、“意德沃罗基”(见成仿吾1927年的《从文学革命到革命文学》和李达1935年翻译出版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思想体系”(见1930年吴亮平根据芬格尔特和薛尔文特合著的原本《辩证法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编译出版了名为《辩证法唯物论与唯物史观》的译著)、“精神(文化)”(见1934年罗叔和所译的日本学者大森义太郎的《唯物辩证法读本》一书)、“观念体系”(见1941年周建人译的《德意志观念体系》书名的表述)等。更重要的是,1927年中国学者成仿吾在《从文学革命到革命文学》一文中说:“我们的文学运动现在的实况——内容——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ideologie意德沃罗基)”⑧,从而将德语“ideologie”与中文“意识形态”一词率先对应起来。

    纵观整个早期阶段,尽管学者对此概念的译法和表述混杂多样,但在中国早期的理论界,大多论者似乎还是更习惯于在“观念形态”的名义下使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并坚持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社会意识形式”。之所以出现这种理解,主要源于最初日语式的“误译”,从而导致这一时期的论者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式”看做是同一个概念,即把“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社会意识形式”,如1935年李达在《社会学大纲》中明确地把“意识形态”定义为“社会意识的形式”⑨。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一般社会意识形式这一中国早期式解读,是与通常中文语境中所公认的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有所不同的。

    对于“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从“思想体系”或“观念系统”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表达的是以思想体系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意识形态;而“社会意识形式”则更多偏重于中性化的色彩,就其内涵而言,它涵盖人类的全部精神生活,就其外延而言,它指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类意识的各种形态,既包括以思想体系的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也包括其他形态等等。显然,不管是从内涵上,还是从外延上,意识形式都比意识形态更宽泛。可见,“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是两个有区别也有联系的概念,不可混用。早期阶段把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使用,也是造成今天对这两个概念时有误用的根源所在。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新中国的传播与接受:1949-1979

    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新的历史背景下,主要论者对“意识形态”概念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一方面,受早期阶段的传播影响,有人继续使用“观念形态”或“观念形态文化”的术语来阐述“意识形态”概念。如毛泽东在第十五次最高国务会议的结束语中说:“书是什么东西呢?书就是一些观念形态,人家写的,让这些没有经验的娃娃来读,净搞意识形态,别的东西看不到。”⑩艾思奇在《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讲授提纲》一文中也指出,“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各部门——如艺术、宗教、科学、法律、道德等”(11)。但是,与早期阶段不同的是,这里所谈到的“意识形态”不是“意识形式”,而主要是指意识形态的国家上层建筑,而且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斗争性和政治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服务于政治与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党在思想文化领域的绝对领导。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在50年代开始编译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还是在中国学者自己撰写的教科书中,都普遍使用带有“苏式”特点的译法和用法,即将“意识形态”翻译或理解为“思想体系”或“思想”。如50年代《马恩全集》中文一版中所收录的《德国维护帝国宪法运动》一文中有这样的译法:“帝国宪法表明,和德意志思想体系连在一起的小资产阶级企图实现一个不可实现的、目的是要延缓决战日期的妥协”(12);同时在同版收录的《德国农民战争》中,也能找到这样的译法:“尽管有了最近时期的经验,可是以德意志思想看来,把中世纪送入坟墓的那些斗争仍只不过是激烈的神学上的争论”(13)。对照当时参照的俄文版和今天通行的译法,不管是这里的“思想体系”还是“思想”一词,对应的都是中文“意识形态”一词。这是根据俄文词“идеология”翻译而来,字义为“思想、思想体系、意识形态”。而且对照MEGA2相应的译法,这里的“德意志思想体系(思想)”对应于“der dutschen ideologie”。可见,这里的“思想体系”或“思想”实质就是“ideologie”一词,那么此词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讲的德国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因此,这里“思想体系”的译法是准确的,而译为“思想”一词是欠妥的。

    这一时期,为了宣传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我国还编译出版了很多苏联哲学教科书。在苏联教科书的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确立了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二分”的结构,而且还获得了讨论“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唯物主义(或称唯物史观)框架。在这种体系框架下,也同时出现了普遍使用“思想体系”或“思想”等带有“苏式”特点的词汇来表述和理解“意识形态”概念的做法。如60年代出版的教科书中,不仅有“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都是以一定的社会观点、思想体系为指导并与之相适应地建立起来的”表述,而且意识形态被明确定义为,“社会的意识形态就是社会的思想体系”(14),是“人们的政治观点,法权观点,道德、哲学、艺术、宗教观点等等”(15)各种社会观点的总和。

    另外,还能找到“意识形态”概念的其他译法和解读,如在翻译出版的经典著作中,还有“玄想”(16)、“思想意识”(17)、“思想形态”(18)、“思想观点”(19)、“观念(性)”(20)等译法。而李达在解读毛泽东的两部重要哲学著作《矛盾论》和《实践论》时,不仅说“社会对于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适合于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制度,则是受基础所规定的上层建筑”(21),还指出,“在阶级社会中,对立的阶级,各自生活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之中,各自有着一套的阶级思想”(22)。同时认为,“哲学不仅是宇宙观和世界观,而且是人们根据一定的观点来认识自然和社会现象的观念的体系,而且这种‘观念的体系’一旦让人们创造出来以后,就贯穿于人们对于世界关系认识的规定之中”(23)。这里,李达不仅使用“观点”、“(阶级)思想”来表述“意识形态”概念,而且还以“观念(的)体系”的名义来探讨意识形态问题。

    然而,这一时期,不管把“意识形态”放置于何种范畴,主要论者都单一地把“意识形态”看做国家上层建筑中的一套思想理论学说,并且要确立这种思想在国家中占主导地位,同时还要运用这套思想武器去改造客观世界。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的主导地位,强化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中国的影响,“意识形态”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概念,不管是译法上,还是理解上都是在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模式下进行的。因此,在整个新中国的建设时期,“苏联模式”下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虽然也有其他译法和用法,但这30年来,为了巩固当时政治统治的需要,“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是作为一种强化政治需要的工具,它所具有的阶级性、党性等属性在这一时期被再强化。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新时期的传播与接受:1979年至今

    新时期以来,随着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进入中国,人们对“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认识与理解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编译者在译法上有了新的变化。这一时期人们不仅对“意识形态”概念有了新的译法,而且译名也做到大致统一,即普遍把“ideologie”一词直译为中文“意识形态”一词。在新时期重新编译出版的经典作家著作中这样的直接译法十分常见,如“意识形态代表和发言人”,“共和主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服饰”、“空洞的意识形态公式”、“意识形态名称”(24)等等。同时,还保留了把“意识形态”译为“玄想”的译法,如在新编译出版的马恩经典著作中有这样一段译文:“我们的生活需要的不是玄想和空洞的假设,而是我们能够过没有迷乱的生活。正如自然哲学的任务一般是研究最主要的事物的原因一样,认识天象时的幸福感也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25)对照德文版MEGA2中的相应段落,这里的“玄想”所对应的就是“ideologie”。另外,编译者还直接把“ideologie”一词与“玄想”直接对应起来,并明确指出该词一般就译为“意识形态”。如90年代出版的《马恩选集》中文第二版以及单行本《反杜林论》一文中是这样译的:“所以现实哲学在这里也是纯粹的玄想,它不是从现实本身推论出现实,而是从观念推论出现实。”(26)在这里,编者对“玄想”进行了注解,他在脚注中明确指出“玄想”和“玄想的”德文为“ideologie”和“ideologisch”,通常译为“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可见,这里不仅对“玄想”的译法做了明确注解,还把中文的“玄想”和“意识形态”的译法对应起来,所以到了2009年编译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编译者就在这里直接使用“意识形态”一词来替换“玄想”一词。当然,除了上述译法外,这一时期,把“意识形态”译为“思想体系”(27)这样带有“苏式”特点的译法仍然能够见到。

    第二,在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体系框架下,编写的教科书中对“意识形态”概念在表述上不仅出现多元化,而且在内涵理解上也出现多样化。一方面,可以找到把“意识形态”与“思想体系”等同起来互相替换的“苏式”用法,如在孙伯鍨主编的《简明哲学》教科书中,直接把“社会意识形态叫做社会思想体系”(28)。另一方面,一些学者把“意识形态”与“文化”一词结合起来使用,实现了中国化的特色表述,如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教科书中,直接把狭义的文化概念称为“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29),也有解释这种“狭义的文化就是观念文化,其中既包括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自发形态的文化,也包括艺术、科学、哲学等自觉形态的文化”(30)。另外,在当代的教科书中,还能找到对“意识形态”概念的另外一种理解,即把“意识形态”指称为一种“社会价值观念体系”,而且它是“由人们的社会地位、主要是经济地位及利益所决定的反映人们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历史选择特征的思想体系”(31)。

    第三,文学界的主要论者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论争,帮助我们进一步厘清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如有些学者从单一的经济或政治功能视角去理解“意识形态”,即“意识形态”概念是一种政治化的概念(32),它是对于经济基础的依附性较弱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思想体系,这里强调的是它的阶级性或政治性;也有些学者很宽泛地理解“意识形态”概念,如有学者把“审美”与“意识形态”融合,把文学、艺术等作为意识形态的不同形式称为“意识形态”;还有学者用“审美”来溶解“意识形态”内容,认为“文学作为人类的审美活动,本身就包含了‘意识形态’”(33)。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思想的影响下,当代的学者更多的是从人性论、价值论的角度来考察“意识形态”概念,把它作为一种具有实践和价值功能色彩浓厚的概念来理解,而此概念原有的政治功能在当代被逐渐弱化。此外结合中国自身表述习惯和文化特点,不少学者习惯把“意识形态”概念放置于“文化”的范畴来讨论。当然,苏联哲学和早期的“误译”对我们理解和运用“意识形态”概念的影响是深远的,不可能立即消除。因此,不管在译法上,还是在理解上仍然能找到这种带有“苏式”特点的痕迹,同时在使用上,还能找到早期把“意识形态”概念与“社会意识形式”混同泛化的使用现象。

    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传播的启示

    通过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在中国的传播进行梳理,对我们今天认识和理解这一概念具有重要的启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在使用“意识形态”一词时,需区分几组相似的范畴概念,如“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形式”等等。当前意识形态领域中存在着很多争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些重要且相似的概念没有从根本上搞清楚,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一些使用是不规范的,甚至是错误地运用于现实中。因为早期阶段“误译”产生的影响,不是立刻就能消除。要澄清这些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就需要先厘清这些概念的具体所指并进行区分,因为概念理解是一切认识的开始,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必要前提。

    其二,要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来界定和理解“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及所指。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指导思想,“意识形态”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重要的概念,同样应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出发去界定和理解。但是,今天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视角可谓丰富多样,有的甚至已经脱离或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如文学界对“文艺意识形态”的讨论,使得“意识形态”从过于狭窄的庸俗化理解中解放出来,回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丰富性和多维度上;对“审美意识形态”的争论则是把“意识形态”概念从过于宽泛的庸俗化理解中解放出来,回到被遮蔽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社会历史维度的有限性上。这两次争论使一些学者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和解释重新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维度,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解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前提和指导。因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始终是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它只会有运动形态、发展形态,而永远不会有完成形态、终极形态”(34)。

    其三,“意识形态”是一个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的概念,我们在理解它时应结合一定的现实背景进行。自特拉西把“意识形态”概念作为思想体系使用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唯物史观诞生之初,把“意识形态”概念理解为一种虚假的意识,而在正式阐述社会形态理论时,则认为它是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后继者们都试图赋予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以更丰富的含义。显然,意识形态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肯定的思想体系变为一个具有否定意义的虚假意识,又从中性与肯定的层面上被使用,的确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改变。这也充分表明,“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系统只是在特定类型的历史存在中才是可能有效的”(35)。因此,我们今天在认识这一概念时,要将之放置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从当今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去解读。

    其四,“意识形态”概念包含的内容和意义非常复杂多样,针对不同意义下的意识形态,在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过程中要采取不同方式来处理。如对虚假意识形态,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从认识和社会政治的角度来清除它;而对于价值观念体系的意识形态,要在承认其一定程度合理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说服力,在用马克思主义引导其他思潮时,坚决批判各种错误思想;而文化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就更趋复杂化,要采用不同方式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当前我们在面对东西方文化冲突和大众娱乐文化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用价值观念体系的意识形态标准来衡量,就可以在东西方文化冲突中占主导权,而要针对不同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进行区别应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①大卫·麦克里兰:《意识形态》,孔兆政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7页。

    ②参见河上肇《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晨报》1919年5月6日。在《晨报》上刊登的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分别刊登于5月5日、6日和8日),后来被李大钊收入《新青年》第6卷第5号(1919年9月),并被当时的其他报刊转载。

    ③⑥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新青年》1919年9月第6卷第5号,第529、529页。

    ④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Ⅱ/2.,Dietz Verlag Berlin,1980,S.100.

    ⑤参见河上肇《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渊泉译(二),《晨报》1919年5月6日。

    ⑦参见艾思奇《非常时的观念形态》(1936)、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和《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1942)的相关表述。

    ⑧成仿吾:《从文学革命到革命文学》,《创造月刊》1928年第1卷第9期,第4页。

    ⑨《李达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66页。

    ⑩《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96页。

    (11)艾思奇:《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讲授提纲》,上海新华书店1950年版,第60页。

    (12)(13)(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33、399、391页。

    (14)孙叔平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51页。

    (15)艾思奇:《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5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0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7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2页。

    (20)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6页。

    (21)(22)《〈实践论〉解说》,《李达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7页。

    (23)《〈矛盾论〉解说》,《李达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2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8、398、418、447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26)(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7、382页。

    (28)孙伯鍨主编:《简明哲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91页。

    (29)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30)《马克思主义哲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31)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

    (32)杨春时:《传统文艺学四概念辨析》,《北方论丛》1991年第1期。

    (33)钱中文:《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及其历史生成》,《文学评论》2007年第1期;童庆炳:《新时期文学审美特征论及其意义》,《文学评论》2006年第1期。

    (34)赵长江:《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维度——评〈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11期。

    (35)[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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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范红莲